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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峰民 - 維基百科,自由的百科全書

假球案 [編輯] 2010年 3月9日,因涉嫌打假球,遭板橋地檢署起訴,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6個月,遭La New熊隊開除。2011年3月29日,經法院審理,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皆以證據不足,判決無罪定讞。 經歷 [編輯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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